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本溪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本溪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位于本溪市××区第71栋(D1)座28号商业用房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本溪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余款40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本溪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违约金251654.04元,(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8日止,每日按204.93元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本溪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7337元,由被告本溪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