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公司 全南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市人民医院 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合理医疗费3709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2元、营养费320元,合计人民币38042.72元,被告***已支付35456.6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10000元给被告***,被告***赔偿2586.07元给原告***,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告***的款项下核减; 二、原告***误工费9713.88元、护理费16930.25元、住宿费270元、交通费3061.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34975.23元,被告***已支付2000元救护车费及3050元现金给原告***,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29925.23元给原告***,支付5050元给被告***; 三、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 四、原告***辅助具器费985元由被告***承担,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告***的款项下核减;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合计应赔偿35496.3元给原告***,支付11478.93元给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25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限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