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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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 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河北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借款本金9355973.68元及利息(2018年9月20日前利息为2013197.99元;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瑞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