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中实混凝土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兴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葫芦岛中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葫芦岛市兴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100,592.2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00,592.2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50%逾期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00元,由被告葫芦岛中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