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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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 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044036元及逾期利息(以904403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80元,由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974元,由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3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