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天马房地产开发公司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河支行 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河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河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