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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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9,745.5元及利息(以2,019,745.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7.96元,减半收取11519元,由被告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