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6042号之四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春,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红,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献海。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平,兴化市大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高红,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计275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6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许小峰 人民陪审员钱雪梅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梦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