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6042号之四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春,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红,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献海。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平,兴化市大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高红,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江苏宝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计275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6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许小峰

人民陪审员钱雪梅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梦婷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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