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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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8754.94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被告原告***损失8618.3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693.57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37元,原告***负担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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