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
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瑞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
山东博兴科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瑞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涉案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齐银借0203字141号)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其中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以263630.37为限;自2019年11月21日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涉案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齐银借0203字141号)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博兴科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博兴科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瑞泰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瑞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博兴科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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