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5PAZL0883-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型号为BJ5163CCY-XE的载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GA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车架编号为LRDV5PDBTEH018084);

三、被告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和违约金共计110,693.52元;

四、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被告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对被告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0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新乡市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0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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