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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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昇木竹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日昇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2585.49元及利息(利息以122585.49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安徽日昇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就被告安徽日昇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向原告清偿部分承担50%清偿责任并可在其清偿之后,向被告安徽日昇木竹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安徽日昇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1元、保全费113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