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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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楼支行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 枣庄市台儿庄区高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峰蔬菜合作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土地融资担保公司垫付款376977.24元; 二、被告***在未出资2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高峰蔬菜合作社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各自在未出资1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高峰蔬菜合作社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高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土地融资担保公司支付的律师费9424.4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5元,保全费2405元,合计9360元,由被告高峰蔬菜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