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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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焦作市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焦作市搭把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焦作市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物业费35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焦作市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