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
日照锦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奥星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锦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日照市(花海帝景)002幢02单元1层(02)102商号、预售合同编号20170215043的房产(保全价值9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锦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37×××37账号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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