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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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27998.4元。 二、原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