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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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舒城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舒城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1月21日,以27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5%计算;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4月24日,以5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5%计算;2019年4月25日始以5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7元,由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