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三只松鼠(无为)有限责任公司
无为县兴发水泥涵管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为县兴发水泥涵管厂剩余货款242200元以及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2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722元(无为县兴发水泥涵管厂已预交),由***、***、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19元,无为县兴发水泥涵管厂负担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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