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下欠原告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0633.44元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20633.44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从2019年6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4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800元由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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