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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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 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823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住***。 负责人:胡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登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与被告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25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吴青花 人民陪审员方扣霞 人民陪审员方明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仁霞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