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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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宜全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6000元。 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12个月,其任一账户现金余额或合计余额达1596000元时,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超额部分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