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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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铜陵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借]字[铜源]行[2014]年0008号《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396.6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到2019年2月14日已到期的利息及罚息为17880.60元,以后利息按年利率7.205%的标准上浮5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四、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皖韵大市场III-1栋4号网点房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