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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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 十堰华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十堰辉天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华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712446.06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2019年3月20日之前的利息47051.25元;第二部分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9.051%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及被告十堰辉天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及被告十堰辉天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华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中路30号2幢1-5-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有在抵押权范围内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44874元,减半收取后为22437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十堰华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