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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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相山区××号世纪豪庭1#110号、225号、226号、229号、房地权证分别为相山区字第××号、14××05号、14××68号、14××8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限被执行人在查封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对该查封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或者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