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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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损失152487.3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赔偿133072.23元(此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赔偿6758.92元(抵扣***应付反诉赔偿款3050元后,***还应赔偿3708.92元。***已预付赔偿款28900元,核减该赔偿款后,余款25191.08元应予返还),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元(原告预付)、鉴定费6700元,诉讼费用合计80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6700元(已付3700元),被告***负担1258元,原告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