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000元、借款利息96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违约金2%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266.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违约金2%计算)。 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969元,收款单位全称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同时递交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及上诉状4份)。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