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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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0000元; 二、被告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货款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1元,由被告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