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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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金富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6民初48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刘明然,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湖北金富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文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富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并当日向原告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6571元,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挺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林玮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