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货款276600元及利息(以276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解除原告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订货合同》(合同编号:17-03-09)、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的《订货合同》(合同编号:17-09-26)、于2017年10月14日签订的《订货合同》(合同编号:17-10-14)。

三、被告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损失97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8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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