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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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供电公司、被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承德县维民种植园财产损失914770.528元(1306815.04元X70%)。 二、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县供电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财产损失914770.5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承德县维民种植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3.00元,由原告承德县维民种植园负担5211.00元,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供电公司及被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162.00元。鉴定费91000.00元及保全证据公证费2000.00元,由原告承德县维民种植园负担27900.00元,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供电公司及被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