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翼城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医疗费1469.79元、丧葬费:30773.5元、电动车车损: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29226.5元。以上共计:112469.7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374228.5元50%,即187114.25元。

三、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上述各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款付至本院账户,户名:曲沃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曲沃支行,账号:×××)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95元,由三原告、被告***各负担13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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