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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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顺泰实业有限公司 临汾市地豪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汾顺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汾市地豪煤业有限公司货款2460375.19元,并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5元,由被告临汾顺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