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阳浙商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海容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海容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阜阳浙商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史建芳2018年6月30日和2019年6月30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两期经营收益共107570元(53785×2)及其违约金(其中53785元从2018年7月1日起,另53785元从2019年7月1日起均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安徽海容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阜阳浙商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经营收益53785元及其违约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被告阜阳浙商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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