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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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泰菊实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佳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抚州市佳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州泰菊实业有限公司29000元。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抚州市佳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审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14×××29,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抚河支行)。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