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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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 大连如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连如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133183元; 二、驳回原告大连如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6元,原告大连如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确定由大连如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475元,由被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23731元;案件反诉费15400元,反诉原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确定由反诉原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大连如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确定由被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