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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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4939.2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三、被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200元; 四、被告大连市公共汽车联营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44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联营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