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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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灵山县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2000元给原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二、确认原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对喜橙凯旋酒店因消防工程而增加价值在折价或者拍卖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95元,由原告广西政和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89元,由被告广西灵山县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0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