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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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城乡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共计4683390.15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30日,复利及罚息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之后另计,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及罚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黄汝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城乡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3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城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城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