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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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登记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不再担任被告舟山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舟山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舟山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