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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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西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9民催10号 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长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山西汾西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武建芬 审判员袁文静 审判员赵蓉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雪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