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汾西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9民催10号

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长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山西汾西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武建芬

审判员袁文静

审判员赵蓉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雪

裁判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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