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
安徽恒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813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0776.83元,合计312589.83元,比除垫付款10000元,余款302589.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账号:12×××67,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

二、原告***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1365元,由被告***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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