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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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告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应给付原告李乾初的工程款335万元先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7-11-20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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