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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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告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应给付原告李乾初的工程款335万元先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7-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