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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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肥西蓝方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肥西蓝方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6346.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计930.5元,由原告***负担746.03元,被告肥西蓝方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