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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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市闽斌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2087705元给原告柳州市闽斌贸易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给原告柳州市闽斌贸易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方法,以钢材426吨为基数,按每日每吨人民币3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90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