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借款本金213542.25元及利、罚息18741.65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此后利息、罚息,以213452.2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加收50%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7肥西不动产证明第0010062号)房产有抵押权,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被担保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8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