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15,733.82元(截至2019年10月10日),并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营口银行公务卡申请表》约定的计息办法向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