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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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91民初400号 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衡。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喜运。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忠宇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娜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