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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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 长春市长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92执保7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长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戈。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长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192民初4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一汽支行,账户(43XX00)内存款65,677.69元人民币(实际冻结金额374.21元人民币,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A×××11、吉A×××99、吉A×××0H、吉A×××N5的车籍(查封期限贰年,冻结日期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2020)吉0192民初41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