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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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截至2019年7月17日利、罚息17083.08元及期后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625‰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3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