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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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通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田东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医药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合计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0463.74元,扣除***已垫付的60000元,还应赔偿110463.7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淮南市通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等合计335231.87元,扣除***已垫付55000元,***还应赔偿280231.8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8元,由原告***、***、***、***负担1168元,被告***负担2500元,被告淮南市通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